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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高某多次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高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且陆某存在过错,拒绝分割。陆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高某家暴事实及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主张该房产虽由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证据展开激烈辩论。陆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高某实施暴力的具体情节及双方对房屋装修、还贷的贡献。高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高某所有,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陆某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高某需一次性支付陆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五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充分考量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同时,对于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结合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