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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逐渐淡漠。特殊情节在于,原告邓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工作收入,主要依靠被告于某供养。邓某认为于某未尽家庭义务,遂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及家务劳动补偿。于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妇女在离婚时是否应获得法定的经济帮助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邓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顾婴儿及家庭琐事,负担较重;被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已提供的家庭开支。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原告在婚姻期间的实际贡献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原告邓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孕期、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保护地位。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为类似案件中平衡妇女权益与财产分割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