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高某某名下,首付由博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双方共同还贷。2022年,博某某以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博某某个人财产或应多分,并要求高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高某某辩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博某某所述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博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父母出资意图及被告过错;被告高某某提交房产证、贷款还款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书证,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同时,严格限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防止滥用诉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分割中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