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哺乳期,曹某因全职照顾子女,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曹某主张邓某有稳定工作,具备经济帮助能力,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邓某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辩称家庭积蓄已用于子女抚养及日常开销,自身亦背负债务,无力支付额外帮助金。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判令邓某履行经济帮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曹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无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无经济来源。被告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证明其经济状况。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仅对经济帮助金额存在分歧,法院在审查书面证据基础上,结合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与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一方处于哺乳期且无生活来源,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法院在裁判中兼顾了弱势方生存权益与另一方实际负担能力,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及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