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胡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该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但邓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胡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拆迁协议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为胡某一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邓某申请追加胡某父母为第三人,主张父母出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继承与析产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中,邓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父母出资背景及家庭共同生活事实;胡某及其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交了拆迁协议原件、产权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出资性质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及房屋登记情况。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胡某所有,胡某向邓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已另行分割完毕,互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析产中的认定规则,强调需结合登记情况、出资背景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综合判断权属。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既保障了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