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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于王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因王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该拆迁房中属于刘某的份额分割产生争议。刘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权益,且其曾对房屋装修有贡献,要求依法分割。王某辩称房屋系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因王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或支付折价款,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并分割该房产中属于刘某的份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刘某应得份额存在重大分歧。刘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鉴定意见》,主张按市场价分割。王某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并调取了离婚判决书及房产登记档案,以查明财产性质及执行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中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归刘某所有;二、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刘某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直接确定份额并判令折价补偿。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涉家暴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