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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并转移部分售房款至其亲属账户,意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及被转移款项。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且拒绝提供银行流水。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大额共同财产隐匿争议,情节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被告私自抵押的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则提交了部分购房款转账记录,主张父母出资性质。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资金流向展开激烈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以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原告谭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胡某某需返还其擅自转移的夫妻共同款项;四、婚生子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导向。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隐私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正当性,对规范家庭财产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