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焦某某持有公司60%股权。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股权及累计投资收益的分割。审理期间,焦某某主张曾某某存在过错,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未尽家庭义务,试图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焦某某对家庭贡献较大,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分歧,导致财产分割谈判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主张股权现值及未分配利润;被告焦某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并减少其应得份额。合议庭围绕股权估值依据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了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贡献度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曾某某在庭审后表示需重新协商子女抚养方案,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股权分割的复杂家事案件中,若双方矛盾未彻底化解或需补充协商子女抚养等前置条件,原告有权依法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自治的适度谦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