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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原系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车辆及动产进行分割,同时认定部分共同债务由博某承担。离婚后,李某主张博某未按判决履行车辆过户及动产交付义务,且博某在李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博某承认持有未分割的动产但拒绝交付。博某辩称车辆已实际交付李某使用,动产已自行处置,且认为债务划分不公,拒绝配合执行。双方对执行标的的范围及履行情况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主要争议在于对既有判决履行情况的认定及新证据的采信,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车辆登记信息及一段录音视听资料;博某提交了车辆使用记录及动产处置凭证。执行法官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视听资料,重点核实了动产是否确实存在及车辆实际控制状态,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执行阶段,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且现有证据显示义务已基本履行或存在合理争议时,法院可依法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孕期等特殊时期,应注重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财产证据,避免后续执行困难。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