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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郭某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5月,刘某发现怀孕,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主张该房产虽由郭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郭某辩称该出资明确赠与己方子女,属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就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存在争议。刘某要求直接抚养子女,郭某同意支付抚养费但主张共同抚养。案件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及父母出资房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孕期检查报告,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及证明自身抚养优势;被告郭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声明,主张房产属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情况,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意愿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刘某取得所有权,刘某向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四、驳回被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时,通常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子女抚养实际需求的裁判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