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因孙某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周某某收入稳定。周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孙某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争议,周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并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孙某某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子女成长需求。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后的经济扶助义务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并申请对被告孙某某的劳动能力及健康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孙某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孙某某提交了低保证明及医疗支出票据,认可离婚意愿但对经济帮助金额有异议。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数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经济能力及被告的实际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前提,即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