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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孙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孙某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份额并分割折价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哺乳期证明;谢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家庭内部沟通记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孙某处于哺乳期且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归孙某所有,孙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谢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时,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家庭伦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