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朱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某辩称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特殊情节在于,朱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矛盾激化源于谢某长期隐匿家庭收入。朱某提交了一段谢某承认私下转移存款的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存在过错及财产真实状况。法院需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双方围绕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展开激烈辩论。朱某重点提交了谢某承认转移财产的录音证据,主张其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谢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系恶意转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查明财产真实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谢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谢某所有,谢某需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但考虑到朱某处于哺乳期及谢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酌情由谢某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的60%;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房的性质认定规则,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在财产分割中,对于隐匿财产行为予以少分,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