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徐某某所有,但李某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涉及拆迁安置背景,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徐某某主张直接抚养权并以此为由要求尽快完成产权变更以保障子女居住稳定。李某某抗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赠与,且徐某某未支付折价款,故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要求确认产权归属并责令李某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及拆迁安置属性。李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仅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父母曾转账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明确约定及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徐某某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李某某父母的部分出资在离婚协议已明确房产归属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债务清偿,不影响房产分割效力。鉴于徐某某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居住权益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故判决:支持徐某某要求李某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执行申请;驳回李某某关于房产仍属个人财产的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约定的执行力,即便存在父母出资情形,若协议已明确归属,则出资行为不改变物权变动结果。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为类似涉拆迁房及父母出资的离婚财产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