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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高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但未能提供充分资金流向凭证。于某主张该债务为高某个人债务,拒绝承担;高某则辩称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问题。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双方同意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高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并围绕债务性质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2. 婚生未成年子女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涉案债务为被告高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清偿责任;4. 被告高某向原告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5.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未成年子女及隐私保护背景下,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严格审查标准,特别是通过鉴定意见厘清资金流向。同时,体现了法律对离婚中经济弱势方的帮助义务,平衡了债务承担与家庭伦理关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