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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2023年初,张某在饮酒后对郭某实施肢体暴力,致郭某轻微伤,并伴有言语侮辱。郭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暴力行为系偶发,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郭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现场照片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对暴力事实无异议,但否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合议庭围绕过错认定及赔偿金额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郭某因考虑到子女抚养及执行难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证据认定的严格标准。原告在掌握初步证据后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与情感修复的权衡,提示法院在涉家暴案件中应加强诉前调解与保护令制度的衔接。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