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宝马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归属及动产价值认定。谢某主张车辆主要由其日常使用,应归其所有,并补偿韩某折价款;韩某则认可车辆使用现状,但要求对车内存放的珠宝等动产进行重新评估。双方对部分电子交易记录显示的购买时间存在分歧,谢某认为系婚前个人财产,韩某主张为婚后共同购置。案件无其他特殊情节,核心在于如何公平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车辆与动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在诉前及庭中均组织调解。谢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车辆使用情况及购买资金来源;韩某提交了珠宝鉴定报告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动产价值及共同财产属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动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登记在谢某名下的宝马轿车归谢某所有,谢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车内珠宝等动产归韩某所有,韩某放弃其他补偿请求;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诉讼中车辆及动产分割的调解优先原则。通过电子数据与鉴定报告结合,准确认定财产性质与价值,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考量,为类似动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