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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孙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女)与孙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孙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黄某因独自抚养子女及照顾患病老人,经济压力巨大,多次向孙某索要家庭生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黄某主张孙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等过错行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孙某同意离婚,但否认过错,认为黄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法律依据,且双方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无过错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银行流水、医疗单据、聊天记录截图及心理咨询报告,申请对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孙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围绕过错事实及经济帮助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及黄某是否属于生活困难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黄某与孙某离婚;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过错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存在财产约定,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或生活困难,仍有权请求经济帮助。同时,严格界定“过错”标准,仅凭暧昧记录不足以认定法定重大过错,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