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涉外房产析产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外购置房产。双方离婚诉讼中,董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曹某某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涉及境外不动产,国内法院难以直接确权,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权属争议较大。曹某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发现董某某擅自处置该房产,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涉案涉外房产进行析产并分割价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现状及价值产生新的分歧,需通过专业鉴定确定可执行标的。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境外房产登记证明及初步价值评估报告。董某某提出异议,并提交其父母出资凭证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已抵押。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境外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及权属状态。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法院结合证据链对析产范围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终结执行情形)、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和解与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定)。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因境外财产确权复杂、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常通过撤回申请寻求更适宜的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既节约司法资源,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外财产分割中应优先通过协商或境外诉讼明确权属,再行申请国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