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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陈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曾某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后双方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陈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失败所致,且曾某某未实际受益,应属个人债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房产的权属认定及婚后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陈某某则提交了借款协议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处的拆迁安置房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补偿曾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陈某某名下所欠案外人借款三十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十五万元,陈某某承担十五万元,双方互不追偿;四、双方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已结清,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以及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生活的认定标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债务分担与财产分割问题,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