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因杨某某长期沉迷赌博且对家庭未尽义务,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考虑到陈某某在婚姻期间承担较多家务及抚养幼儿责任,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判令杨某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杨某某隐匿银行存款的线索及双方关于还款承诺的录音录像,主张杨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陈某某提交了杨某某隐匿财产线索及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杨某某辩称经济帮助金性质特殊,不应强制执行,且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杨某某的实际财产状况。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杨某某隐匿财产行为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帮助金三万元;对其余无理抗辩不予支持,驳回陈某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金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涉及人身依附性的家事纠纷,金钱给付义务亦受法律强制保护。同时,通过公开审理与证据质证,彰显了司法对隐匿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