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与谭某某(男)婚后共同居住于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赵某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谭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且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及相应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协议、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哺乳期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谭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及父母声明赠与个人的书面材料。双方围绕房屋性质认定及出资性质展开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三、鉴于赵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对家庭贡献较大,判决该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四、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方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