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何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何某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账至第三者账户,构成重大过错。黄某发现后,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就房产价值及过错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黄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何某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支付折价款,但未支持高额赔偿。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黄某重点围绕一审未充分认定过错情节及财产分割不公提出上诉,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及第三者收款账户信息,旨在证明何某存在法定过错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何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过错。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准予黄某与何某离婚;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何某向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涉案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向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黄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依法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