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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生活困难。赵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杨某某有劳动能力且未达法定困难标准,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原告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分居事实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赵某某提交军人身份及收入证明。法院围绕经济帮助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原告杨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审理中严格把握“生活困难”与“负担能力”要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弱势方权益的平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