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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18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在上海市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婚后取得。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原告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使用,且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父母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送达及当事人居住情况,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等书证,主张共同财产性质;被告提交了境外结婚证认证件及单方出具的赠与声明书,主张个人财产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及产权登记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的涉案房产归被告江某某所有,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规则,即在无明确约定仅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展示了涉外家事案件在书面审理程序下的证据审查标准,为类似涉外房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