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陆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陆某某单方面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所得款项存入其个人账户。博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售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涉外婚姻及第三人善意取得争议,核心争议领域为婚后共同财产中房产变现后的资金归属与分割。博某某认为陆某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且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追回房产,仅同意分割剩余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博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合同及第三人证言,主张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被告陆某某提交家庭支出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申请对售房款去向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部分款项确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仍有大额资金未合理说明去向。双方围绕资金流向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展开激烈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后,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房产,仅能就售房款剩余价值主张分割。同时,法院对“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在复杂财产分割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