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杨某某辩称其无过错,且家庭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对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存在重大争议,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家庭监控录像)及医疗记录,以认定杨某某的过错程度及张某某在婚内的实际贡献与困境。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存在过错及经济帮助情形,但原告在诉前或审理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家暴及哺乳期权益时,应注重证据保全,以便在后续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