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感情破裂,韩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及抚育幼子,承担较多家庭义务,遂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并依据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于某辩称其收入稳定,无需帮助。案件审理期间,韩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独自承担大部分家务及照料老人事实。鉴于双方对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且韩某在诉讼后期表示希望协商解决,未坚持通过判决确定具体金额,导致诉讼基础发生变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邻居及亲属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于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查明基本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法院作出实质性判决,而是希望撤回起诉以保留后续协商空间,法院依法审查了其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旨在保障弱势方权益,但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既符合程序法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家事争议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