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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沈某某怀孕,期间郭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双方沟通减少,感情渐生裂痕。2022年,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郭某某父母出资,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照顾哺乳期子女权益;郭某某则主张该出资明确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否认存在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产检病历,证明房产性质及自身处于哺乳期。被告郭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时的转账凭证及备注说明,主张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意图及债务承担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郭某某所有,郭某某需向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沈某某关于共同债务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分割时需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平衡。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