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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中国籍)与沈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沈某某配合过户。然沈某某长期滞留国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该房产系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且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争议。曾某某诉请法院确认房产归属并责令沈某某承担相应债务份额,同时要求沈某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案件审理需严格保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沈某某身处境外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证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沈某某恶意拖延过户的事实。沈某某虽未到庭,但通过公证认证程序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债务关联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驳回曾某某关于沈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主张,认定其中50%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三、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身处境外,其协助过户义务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法院在财产分割中精准区分个人出资与共同债务,体现了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