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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期间张某某多次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张某某存在过错,并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获得离婚经济帮助。胡某某称其离婚后无住房且收入微薄,而张某某拥有多处房产及稳定高薪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准予离婚,但认为胡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且未证明其生活陷入绝对困难,故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胡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强调其因家暴导致身心受损,就业能力受限,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胡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心理咨询记录及社区居委会证明,旨在佐证家暴对其就业能力的负面影响及生活困难状况。张某某则提交了其个人纳税证明及资产清单,否认胡某某存在生活困难。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与胡某某实际生存状态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事人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即便存在家暴过错,若受助方未证明其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