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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吴某因琐事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谢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吴某拒不悔改,双方分居两年。谢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吴某存在过错,要求其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同时鉴于谢某离婚后无住房且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吴某提供经济帮助。吴某承认暴力事实,但辩称谢某亦有不当行为,且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认为财产分割已体现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成立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生活困难状况。吴某对暴力事实无异议,但质疑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情节对离婚后果的影响以及谢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组织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谢某与吴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补偿吴某折价款若干;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谢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一方生活困难情况,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经济帮助认定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