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大额资金,该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陆某主张韩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韩某认可过错但辩称房产系双方共同还贷,应均等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方财产少分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电子转账流水及第三人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韩某存在婚外情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韩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比例提出抗辩。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鉴于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无争议,仅对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法官围绕过错程度及贡献大小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陆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韩某因重大过错,另行支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20万元;五、双方其他债权债务结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予以少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既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公平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