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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郭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郭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蒋某身心受损。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郭某辩称该房系其父母婚前个人财产,且因家暴证据不足,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病历作为书证,证明郭某实施家庭暴力;郭某提交购房合同、拆迁协议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家暴事实及房产性质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蒋某与郭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郭某所有,郭某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鉴于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应少分财产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