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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江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朱某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生活使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获得房屋一半产权。朱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婚前出资,且因军人身份特殊,房屋权益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江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朱某某曾口头承诺房产共有,但朱某某否认该录音真实性,称系剪辑伪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江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录音是否构成对财产归属的有效约定,以及朱某某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明确登记在军人子女名下且无书面共有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同时,强调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被采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