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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因郭某某长期酗酒且对家庭未尽义务,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郭某某无固定收入且名下无房产,而沈某某独自抚养幼女面临巨大经济压力,沈某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郭某某虽无直接财产,但其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郭某某享有潜在继承权,但该继承尚未实际发生。考虑到沈某某的特殊困难及哺乳期子女权益,双方就帮助金额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查。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孩子出生证明及自身收入证明;郭某某提交了无财产声明及父母房产证明。双方围绕“潜在继承权”是否构成可执行财产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鉴于在执行阶段,郭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且沈某某申请撤回对郭某某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申请,仅保留对离婚经济帮助款项的执行请求。经法院审查,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暂无确定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基于现实困难申请帮助。同时,原告在特定情形下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平衡,对处理涉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经济帮助执行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