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外籍)于2015年在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长期存在矛盾,曾某多次在公共场合及社交媒体上发表侮辱性言论,并存在与他人同居之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抚养子女责任,且因长期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较弱。现麻某诉请离婚,并要求曾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基于重大过错的损害赔偿金。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等复杂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存在同居过错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曾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保护,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并邀请涉外家事调解员介入。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多轮磋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被告曾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麻某直接抚养,被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20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即使其经济能力未完全丧失,仍可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同时,法院对涉外婚姻中的精神损害及同居过错进行了精准认定,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