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麻某辩称该房产虽为婚后购买,但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关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等物证,证明购房时间及资金来源;被告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主张首付款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离婚;2. 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归被告麻某所有,麻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刘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婚生子由刘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规则,以及在不公开审理中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司法公开。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