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鉴于曾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作为军人享有特定住房补贴及退役金,曾某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张陈某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曾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的义务内容。本案核心在于涉军婚姻中,如何平衡军人特殊权益与配偶离婚后的基本生存保障,以及经济帮助义务在执行阶段的认定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而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进行裁决。曾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活困难证明及陈某某的军人收入明细等书证,主张其符合经济帮助条件且陈某某具备履行能力。陈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负担说明,辩称帮助金额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经济帮助条款的明确性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曾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陈某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原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标准,向曾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若陈某某未按期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义务的可执行性。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调了离婚时对困难方的兜底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