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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朱某长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陆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录音。后陆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朱某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分割该房产。朱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但就具体履行方式存在分歧,需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关联民事纠纷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陆某提交了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朱某存在重大过错。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房产归属主张。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折价补偿金额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陆某与朱某离婚;2. 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婚生子由陆某直接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4. 鉴于朱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陆某无需支付额外精神损害赔偿,但朱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搬离该房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避免了执行僵局。同时,明确了家暴情节在财产分割中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