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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于某某全职照顾家庭,谭某某从事商业经营。离婚诉讼中,谭某某主张于某某无收入来源,拒绝提供经济帮助。于某某提交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家务劳动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且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审法院认为于某某符合帮助条件,判决谭某某支付帮助款。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于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上诉人谭某某对被上诉人于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被上诉人于某某当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并补充提交了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一审已查明的全职主妇事实,对双方关于经济帮助必要性的辩论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金额过高的部分;三、变更一审判决,判令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主张经济帮助的权利边界。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认定家务劳动价值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状况,依法支持部分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