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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30%股权。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陆某主张分割周某名下股权及历年分红收益,认为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辩称,其股权系婚前取得,且婚后分红主要用于公司再生产投入,并未实际分配至个人账户,故不属于可分割的既得收益。此外,周某提出陆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多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持股在婚后的增值及未分配利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程序中,陆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及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周某持有股权期间存在高额分红且部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周某则提交了公司章程、增资协议及税务缴纳凭证,主张分红已用于扩大再生产,未形成个人可支配财产。双方围绕股权增值性质及分红实际流向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与主动收益的区分标准。对于未实际分配至个人账户、仅用于公司再生产的投资收益,法院认定其不具备直接分割条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商事股权稳定性的尊重及公平原则的适用,为类似涉企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