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李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作为婚房。2023年,徐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认为非军人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徐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某存在冷暴力行为。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存在较大争议,徐某某要求分割房产并争取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某的军人身份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李某某未尽家庭义务。被告李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结合双方分居事实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虽无《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时,法院可判决离婚。同时,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在离婚分割时需综合考虑贡献及公平原则进行折价补偿,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