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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沈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长期遭受沈某的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陆某主张因生活困难及受暴经历,请求沈某给予经济帮助。沈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法院查明陆某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符合经济帮助法定条件,但沈某亦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财产清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困难;沈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其经济能力。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受害方符合“生活困难”标准时,施暴方应承担经济帮助责任。裁判兼顾了过错惩罚与弱势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