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彭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中,该房产登记在彭某名下。董某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彭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因涉军婚姻特殊性,应受特别保护。双方感情破裂后,董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房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分割房产的请求,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董某随后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其对房屋有重大资金投入。彭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屋权属明确。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其与房屋权属认定的关联性,以及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即便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或装修情形,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共同所有约定,仍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