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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冯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辆汽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的分割,以及徐某某主张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徐某某称冯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未尽家庭义务,且擅自转移部分存款。冯某某辩称双方系协议离婚意向,财产已私下协商,且徐某某提供的证据多为单方制作的电子记录,真实性存疑。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跨境动产的认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且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车辆归其所有并要求过错赔偿。被告冯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形式审查,重点核实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居住在国外且未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或财产转移事实,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