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环节产生重大分歧,主要争议焦点为登记在焦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的归属与折价补偿。陆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焦某某则辩称车辆由其个人出资购买,且部分动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车辆实际价值及动产性质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离婚财产分割陷入僵局,陆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以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双方对财产性质存在争议,陆某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聚会录像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及动产的家庭共同使用属性。焦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陆某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执行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原离婚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对争议财产的性质进行了复核。
判决结果
经执行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需向陆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家中其余动产按原判决清单分配。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本案执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化解财产争议的高效性。在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辅助下,法院准确认定婚后购置车辆为共同财产,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动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调解结案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