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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及向亲属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徐某某主张该部分款项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谢某某承担因隐匿财产导致的少分或不分后果。谢某某辩称相关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明谢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谢某某提交了部分借条及还款凭证,主张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被告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十余万元,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徐某某分得该部分款项的百分之六十,被告谢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其恶意,并判决其少分财产。同时,再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打击离婚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