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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轿车及家中动产的分割。曾某某主张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陈某某辩称车辆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及女方权益。双方对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家庭动产清单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的审理环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车辆为婚后共同购买;陈某某则提交了其父母的转账记录及书面说明,主张车辆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与登记情况的对应关系,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的家事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尊重当事人撤诉意愿,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