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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周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2022年,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认为周某存在隐匿债务行为。周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无共同债务。案件审理中,陆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周某承认曾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装修,但该录音存在剪辑痕迹,真实性存疑。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承担争议较大,陆某随后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存在瑕疵的视听资料(录音),被告周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及拆迁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房产登记情况及出资来源。鉴于原告在庭审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房的性质认定及瑕疵视听证据的采信问题。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导致诉讼程序终结,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审慎态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